長期以來,國家缺乏有效的激勵政策引導和扶植節能與綠色建筑。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能源、土地、水資源、材料的節約也沒有可操作的獎懲方法來強制各方利益主體必須積極參與;而頒發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作為一個部門規章,力度遠遠不夠。
雖然已先后頒布實施針對三個氣候區的節能50%的設計標準,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體系;但針對公共建筑、工業建筑的節能標準尚未出臺;關于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的綜合性的標準體系還沒有建立。
而發達國家對于節能建筑制定了強制的標準,并給予優惠。以美國為例,加州在20世紀70年代末首次制訂發布了本州建筑節能標準,此后,相繼在80年代和90年代對標準作了幾次修訂,直至2001年推出最新版本的標準。加州節能標準分為規定性指標和功能性指標兩部分,前者必須強制執行,后者提供達到規定性指標的各種方式和途徑。
標準的先進性、實用性和指標控制程度的靈活性,激發了設計師、開發商等標準使用者的創新精神,同時也為標準的下一輪修訂奠定了基礎。
美國還鼓勵有條件的州制訂本州的節能政策,并要求以多樣化的扶持舉措,推進建筑節能技術的發展和節能政策的實施。
據此,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提供了便于獨戶住宅翻新或裝修時節省能源的高能源效率房屋抵押貸款,并且對于節能建筑還給予稅收上的優惠。
缺乏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配件和新的設計及管理模式的推廣交流平臺
節能建筑除了使用節能材料和設施外,建筑結構、房屋外殼傳導系數的計算以及施工都比一般普通建筑復雜,而目前還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發展商、技術人員、施工人員都需要進行專業培訓才能具有專業資格。
在西方發達國家,節能與綠色建筑已經有幾十年的成功發展史,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并有一個平臺供學術機構、業界進行交流,而我國目前還缺乏這個平臺,建筑節能專家研發的節能技術只能庫存在電腦里,或作為學術論文使用,并沒有被應用發揮出社會價值。
節能建筑的成本高,開發商缺乏動力
現在很多寫字樓的開發主要還是出售,大多數寫字樓開發商只負有開發產品的責任,并非產品的使用者。建筑要節能,勢必增加開發成本,并且節能建筑的設計比一般的設計耗時多。這對于一些把利潤和資金回收速度放在首位的發展商來說,他們不愿意過多顧及建筑的節能問題,只要達到現行的節能標準就算過關。
這也導致一些懂得節能設計或者想在節能設計上有所作為的設計院和開發商不愿在在節能設計上費功夫。即便一些項目聲稱是節能建筑,但產品技術也只會限于節能建筑的表面,在通風采光上做點文章,不會顧及深層次的節能技術的應用。